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
发布于 2021-04-15 21: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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