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发布于 2021-04-15 15: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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