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将与股东签署的有关技术支持、服务、合作等协议报送中国证蓝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可治理的()原则。
发布于 2021-04-15 14: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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