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甲公司合并产生的商誉,并编制投资时个别报表中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是一家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制造类企业,有关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2019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3 000万元从非关联方处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 920万元(其中,股本1 800万元、资本公积1 8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200万元、盈余公积12万元、未分配利润108万元),考虑了递延所得税后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 980万元(包含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评估增值80万元,购买日其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
(2)2019年3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A产品20台,每台不含税(下同)售价7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4万元,价款已收到。每台成本为4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年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的A产品对外售出8台,其余部分形成期末存货。
(3)乙公司2019年实现净利润406万元,提取盈余公积40.6万元,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增加4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因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增加20万元(假设计入了资本公积)。
(4)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出售乙公司40%的股权,出售价款2 400万元。在出售40%的股权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0%,能够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日剩余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 200万元。
(5)其他资料: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一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甲公司、乙公司均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除乙公司的其他债权投资存在暂时性差异外,甲、乙两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均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在合并报表层面出现的暂时性差异均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条件;除乙公司以外,甲公司还存在纳入合并范围的其他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