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年12月5日,甲公司向其子公司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该批商品成本为1 6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编制2×12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万元。
发布于 2021-04-15 11: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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