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料(1)至(3),逐项判断甲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简要说明理由,并编制有关差错更正的会计分录。(有关差错更正按前期差错处理,涉及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合并编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2020年1月在对其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内审时,对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疑问:
(1)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大型电子设备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丁公司销售2台大型电子设备,销售价格为每台1 000万元,成本为每台600万元。同时甲公司又与丁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20年6月1日以每台1 03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甲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收到丁公司支付的2 260万元存入银行。当日甲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 2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200
贷:库存商品 1 200
(2)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丙公司销售一批A商品(非金银首饰),同时从丙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该批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216万元。12月6日,甲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216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贷:库存商品 120
(3)甲公司2019年12月31日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次年年末开始,分5次于每年年末收款,每年收取500万元,共计2 500万元,成本为1 500万元。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该大型设备在销售成立日的现销价值为2 000万元。
甲公司在2019年未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1 500
贷:库存商品 1 500
其他资料:上述业务应确认收入的均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因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