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公司和远华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6月1日,正保公司委托远华公司销售400件商品,每件商品的成本为50元,协议价为每件75元。代销协议约定,远华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卖出、获利,均与正保公司无关。商品已发出,并且货款已经收付,则正保公司在2012年6月1日应确认收入( )元。
发布于 2021-04-15 11: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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