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 17%,2017 年 7 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 月初外购货物一批,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 24 万元,中下旬因管理不善,造成该批货物一部分发生霉烂变质,经核实造成 1/4 损失;
(2) 外购的动力燃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0 万元一部分用于应税项目,另一部分用于免税项目,无法分开核算;
(3) 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700 万元,销售免税货物取得销售额 300 万元。计算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 17%,2017 年 7 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 月初外购货物一批,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 24 万元,中下旬因管理不善,造成该批货物一部分发生霉烂变质,经核实造成 1/4 损失;
(2) 外购的动力燃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0 万元一部分用于应税项目,另一部分用于免税项目,无法分开核算;
(3) 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700 万元,销售免税货物取得销售额 300 万元。计算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