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家电企业(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甲企业按八折优惠价格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折扣前的价格为46.4万元(含增值税,适用税率16%)。甲企业销售该批商品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为( )万元。
发布于 2021-04-15 11: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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