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发布于 2021-04-15 10:56:39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依法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登录后免费查看答案
关注者
0
被浏览
122
1 个回答
知识点
面圈网VIP题库

面圈网VIP题库全新上线,海量真题题库资源。 90大类考试,超10万份考试真题开放下载啦

去下载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