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发布于 2021-04-15 10:52:30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5年 6月 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6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 1) 2016年 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 20万股中的 2万股卖出; 2017年 2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 10万股中的 2.5万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异国定居,于 2016年 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 2017年 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 5万股全部卖出。

( 2)监事李某于 2016年 4月 9日以均价每股 8元价格购买 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 2016年 9月 10日以均价每股 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 3) 2016年 4月 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 2016年 4月 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 1万股。

( 4)公司股东大会于 2016年 5月 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 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 2016年 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 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 300万股拟在 2017年 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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