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 A股上市公司。 2015年 8月 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 2015年 7月 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 8月 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 2015年 8月 16日和 9月 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 5%。截至 2015年 9月 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 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持股 13%,退居次位。
2015 年 9月 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 3个月。 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 11人, 7人到会。在讨论重组方案时, 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这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 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 2015年 12月 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 年 11月 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 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 5名董事。
2015 年 11月 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经调查发现: 2015年 8月 1日至 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 2%和 3%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