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发布于 2021-04-15 10:49:34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6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17年2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万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异国定居,于2016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7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16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16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16年4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2016年4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1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2016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17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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