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位于市区的境内甲企业,主要生产新能源汽车,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甲企业实现会计利润602万元,有关资料如下:
(1)取得不含税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元,与之对应的成本为100万元。
(2)转让一项符合条件的技术所有权,取得转让收入800万元,与该技术所有权有关的成本费用为200万元。
(3)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含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2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5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万元。
(5)发生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7月1日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支付了半年的利息费用36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
(6)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为300万元,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30万元,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人身保险费20万元,为本企业新建成的厂房投保火灾险,按规定支付保险费15万元,以上支出均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7)“营业外支出”中包括:通过企业行政部门直接对贫困地区捐款50万元;向工商局缴纳的罚款8万元;向原材料供应商支付的违约金25万元。
(8)甲企业在2017年共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5万元,全部未经税务机关核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