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发布于 2021-04-15 10:47:12

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登录后免费查看答案
关注者
0
被浏览
69
1 个回答
知识点
面圈网VIP题库

面圈网VIP题库全新上线,海量真题题库资源。 90大类考试,超10万份考试真题开放下载啦

去下载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