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

发布于 2021-04-15 10:46:55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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