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给予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情况是( )。
发布于 2022-11-28 1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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