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08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汽车轮胎交给门市部,计价60万元。门市部将其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按照当时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
发布于 2021-04-14 15: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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