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于2010年6月1日向乙企业发出签订合同的信函。2010年6月5日乙企业收到了该信函,第二天又收到了通知该信函作废的传真件,则甲企业发出传真通知信函作废的行为属于要约( )的行为。
发布于 2022-07-05 11: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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