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筹办一农机具修配厂。办厂协议中规定:张三、李四二人只提供技术性劳务,办厂资金则全部由王五承担。王五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五万元,用于合伙经营。修配厂投入运营后,由于业务量不大,李四中途退伙。又过一段时间,由于经营不善,亏本严重,导致合伙终止。紧接着借款到期,王五无力还款,被信用社告到法院,要求王五限期清偿欠款和利息。法院受案后,将张三、李四也追加为被告。
请回答:法院这样做是否合法?理由(根据)是什么?
发布于 2022-05-23 14: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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