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某出口商同时与一家日本进口商和一家韩国进口商分别签订了3000公吨和2000公吨的小麦出口合同,合同中均规定采用CPT术语。由于两份合同的交货时间相近,且又在同一地点分别交付指定的承运人,因此,按照约定的时间,卖方将5000公吨小麦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同运往指定地点,并打算货到后再进行分拨。然而,货到后卖方并未来得及划分,遂将全部货物交付给两个承运人,请他们第二天自行划分。结果当天晚上突降暴雨,由于存放小麦的仓库进水,小麦损失了2500吨。对此,韩、日两进口商均以货物未特定化为由要求卖方赔偿,而卖方认为已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处置,风险已经转移,其不应承担损失责任。双方莫衷一是,僵持不下。你认为应该由谁承担货损责任呢?
发布于 2022-05-23 1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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