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向国外出口一批化工产品。该产品在常温下呈小颗粒结晶状态,但在高温天气下就会熔化,并对品质产生影响。签订合同之后,买方曾发传真给卖方,提醒他注意装船时的温度,避开高温天气,并且要求采用集装箱直达运输,中途不转船。卖方回电表示他会照办的,请买方放心。到了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即当年的7月底,卖方租用了集装箱发运货物,但未能租到直达船,于是该船在香港转船。转船期间,在香港遭遇到高温天气。货物运抵目的港,在卸货过程中,买方雇佣的工作人员发现部分包装箱底部与集装箱粘连,仔细查看原因发现是由于货物发生熔化渗漏出来所导致的。而造成货物熔化的原因,则是在运输途中遇到高温天气。买方就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认为他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但卖方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合同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发布于 2022-05-23 1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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