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中国A公司作为卖方与韩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 大豆单价为XX美元/吨,FOB天津,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在19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货物的质量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但是,之后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延误了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完毕,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捡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A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你认为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发布于 2022-05-23 1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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