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甲于2006年11月5日和乙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没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甲又于2006年11月17日与丙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2006年11月24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2006年1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专利权的转让进行了公告。针对以上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发布于 2022-05-22 16:56:54
登录后免费查看答案
关注者
0
被浏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