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题15分)
案情:望乡电池厂是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其试点方案如下:
1.以本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2.采用原厂消灭、部分改组方式,即将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非主要生产经营性资本由新成立的实业公司管理。
3.股份公司中,预计股本总额为5亿元,发起人股东占总股本的80%(含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资产占总股本的24%部分),向社会募集股份,占总股东的20%。
4.如果本厂获得上述股票计划额度,并经有关审批机关评审通过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票面金额将确定为2元人民币,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票面金额将确定为1元人民币。根据企业设立情况和市盈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价格每股确定为3.4元人民币。
问题:
1.望乡电池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部分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于望乡电池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3.股份公司拟设置的股份结构中,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额比例为20%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上市的股份结构条件,为什么?
4.股份公司拟发行的股票因发起人和其他认购人不同而确定不同的票面金额是否合法?为什么?
5.股份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每股确定为3.4元人民币是否合法?为什么?
发布于 2022-05-21 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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