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题14分)
案情:2003年5月,A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同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C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600吨钢筋,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一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D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同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1. 哪些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为什么?
2. 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3. 如果装饰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装饰公司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4. 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5. 如果钢材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刘某应追加为第三人,而且二审合议庭也认为应当追加刘某为第三人,此时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6. 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
7. 此案中一审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

发布于 2022-05-21 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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