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1岁,某食堂炊事员,担任炒菜工作。 被告人张某于1992年3月至1993年5月期间,利用其在食堂帮忙卖饭、菜的机会,多次私自截留饭、菜票,共合计人民币700多元。尔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刘某、李某、王某将这些饭、莱票销售给个体户郑某,从获赃款600余元。被告人张某已与其他人将赃款全部挥霍掉。
[问题] 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有何特征?
发布于 2022-05-21 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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