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公司与一德国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2006 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
发布于 2022-05-21 21: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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