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指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有关时限的规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某政府拟采用通用技术建设一垃圾处理项目,总投资额估算为 8000 万元,预计施工合同金额6000 万元,项目建设单位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自行组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做出如下规定:
(1)投标截止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第 18 日上午 8 时整;
(2)投标有效期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开始计算,共 90 天;
(3)接收投标文件的最早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48 小时;
(4)若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24 小时前提出;
(5)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在评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1)评标委员会要求 B、D 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作详细说明,并对有关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2)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 B 再考虑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3)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作了价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