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式计算材料预付款、开工前承包商应得措施项目工程款。
某工程项目由A、B、C三个分项工程组成,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确定中标人,合同工期5个月。各月计划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见表5-2,单价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费用的2%计,总价措施项目费50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20万元,暂列金额10万元,甲方供应材料15万元(用于分项工程A,不计入合同价,不作为单价措施项目的计费基数,但应计2%的总包服务费率)。管理费、利润与风险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数,费率为15%。规费、税金以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费用之和为计算基数,费率为18%。工期奖罚5万元/月(含税费)。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20%作为材料预付款。预付款从工程开工后的第2个月开始分3个月均摊抵扣。
2.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发包方每次支付承包方应得工程款的85%。
3.单价措施项目费根据实际发生的分部分项费用逐月支付。
4.总价措施项目费在开工前和开工后第1个月末分两次平均支付,总价措施费包干使用。
5.分项工程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减少)计划完成工程量的15%时,该分项工程超出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5(或1.05)。
6.竣工结算时扣留工程实际总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
7.工期奖罚竣工结算时结算,工期奖罚款不作为质保金的计算基数。
表5-2各月计划(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表
工程施工期间,经监理人核实的有关事项如下:
1.第2个月发生现场签证计日工人材机费用5万元,索赔款3万元(不影响工期)。
2.甲供材料在分项工程A上均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