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的做法是否有不合理之处?
某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了一矿井地面矿仓及运输走廊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该工程的工期为18个月,如果是承包商的责任造成工期延长,每延长1个月罚款5万元。
(2)工程施工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如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施工中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由施工单位自身负责,业主不参与,
(4)工程若需要变更,必须提前14d通知业主及设计单位,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部分材料施工单位无处购买,施工单位提前15天通知了业主,业主供应材料延误工期0.5个月;在运输走廊施工中,由于采用的水泥标号较高,施工单位因施工技术水平的限制要求变更,业主不予同意;另外由于运输走廊上部与选矿厂房连接,而选矿厂房因地基处理发生工期延误,虽没有影响选矿厂房的施工工期,但使运输走廊施工进度发生拖延,最终延误工期0.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