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事件3中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发布于 2022-05-09 17:46:06

某新建工程,建筑面积82000m2,地下3层,地上20层,钢筋混凝土框架一剪力墙结构,距邻近6层住宅楼7m。地基土层为粉质黏土和粉细砂,地下水为潜水,地下水位一9.5m,自然地面一0.5m。基础为筏板基础,埋深14.5m,基础底板混凝土厚1500mm,水泥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采取整体连续分层浇筑方式施工。基坑支护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降排的地下水用于现场机具、设备清洗。主体结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A劳务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基坑支护工程专业施工单位提出了基坑支护降水采用“排桩+锚杆+降水井”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基坑支护降水方案进行比选后确定。

事件2:底板混凝土施工中,混凝土浇筑从高处开始,沿短边方向自一端向另一端进行,在混凝土浇筑完12h内对混凝土表面进行保温保湿养护,养护持续7D。养护至72h时,测温显示混凝土内部温度70℃,混凝土表面温度35℃。

事件3:结构施工到十层时,工期严重滞后。为保证工期,A劳务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另一家有相应资质的B劳务公司,B劳务公司进场工人100人。因场地狭小,B劳务公司将工人安排在本工程地下室居住。工人上岗前,项目部安全员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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