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发布于 2022-05-09 17:42:17

2016 年 5 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 5 年,月租金 3 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及其利息。

2018 年 6 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 3 个月租金 9 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2018 年 8 月,厂房被依法拍卖,乙公司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期间的租赁合同,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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