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发布于 2022-05-09 17:37:04

假设2014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 日收到后,于1月15 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①在2012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

②2013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3年4月1日到期;

③2013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

①2013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②2013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③2014年1月10 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

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2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2 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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