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2)应预缴的增值税。
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等多业经营,2017年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承包本市一家工厂的厂房建设工程,本月全部完工,建设施工合同中注明工程总价款为3000万元。另外得到对方支付的提前竣工奖200万元。建筑公司购进用于改造工程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含税金额为1080万元。
(2)承包外市一家制药厂厂房改造工程,当月竣工结算,工程总价款为4500万元,发生分包支出价税合计800万元,取得分包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营改增”前以300万元购置的外省一间商铺出售,取得含税收入825万元。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将外市新购置的一处商铺对外出租,取得当月租金收入11万元。
已知: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金额,除业务(3)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均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