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20年8月份采购项目较多,如果留抵税额超过50万元,是否可以适用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发布于 2022-05-09 17:23:35

甲公司2019年6月设立,位于A市城区,主营装饰服务和设计服务(包括平面设计、广告设计和创意策划),2019年7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税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常年税务顾问服务。2020年8月,甲公司财务人员就以下交易事项,咨询有关税务处理问题。请逐一回答下列问题。需要计算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金额单位为元。

资料一:甲公司2019年度各月份装饰服务和设计服务销售额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为万元):

2019年度各月份装饰服务和设计服务销售额

资料二:甲公司2020年7月共发生两项装饰服务(开工和完工日期均在7月),一项在本市,实现销售额128000元(不含税);一项在邻省B市,实现销售额400000元(不含税)。上述款项均已收到。已知两项业务既非甲供工程、亦非清包工方式,甲公司也未将上述工程对外分包。7月份甲公司无其他应税行为。

资料三:甲公司2020年7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合计12860元(均已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用途确认),其中包括一张为本公司工人在B市施工期间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00元、增值税额120元。另外7月份本公司员工往返A、B市的交通费支出,共有10张火车票(均注明本公司员工身份信息),票面金额合计1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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