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丙公司向丁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

发布于 2022-05-09 17:23:02

(一)资料

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张某、李某和赵某作为发起人,通过募集方式设立。

2017年,丙公司因骗取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行为,被工信部门处以暂停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申报资质的行政处罚,同时被财政部门罚款1.3亿元。

经过整改,2019年1月,丙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9年4月2日,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合同,约定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进行结算。4月8日,丙公司依约发出货物;4月9日,丙公向开户行办妥托收手续;4月20日,丙公司收妥款项。

2019年7月,丙公司为支付贷款,向戊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支票,支票未记载付款地和收款人名称,授权戊公司补记收款人,后戊公司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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