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1中,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提出增加赶工费用?说明理由,赶工费用应由哪几部分构成?
某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28150万元,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可计量措施项目费4500万元,其他项目费150万元,规费123万元,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为3%(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可计量的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为20%,利润率为5%,综合税率为3.48%(按营业税计算),人工费80元/工日,吊车使用费3000元/台班。该工程定额工期为50个月。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为38个月,并明确可以增加赶工费用。
事件2:土方开挖时遇到未探明的古墓,项目监理机构下达了工程暂停令,当地文物保护部门随即进驻施工现场开展考古工作。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如下费用补偿申请:①基坑围护工程损失33万元;②工程暂停导致施工机械闲置费用5.7万元;③受文物保护部门委托进行土方挖掘与清理工作产生的人工和机械费用7.8万元。
事件3: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某分项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用工180工日、吊车12台班、材料费16万元,夜间施工增加费8万元,设备保护费3.5万元。
事件4:因工程材料占用施工场地,致使原计划均需使用吊车作业的A、B两项工作的间隔时间由原定的3天增至8天,为此,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补偿5个吊车台班窝工费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