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事件1,建设单位的提议有什么不妥?说明理由。

发布于 2022-05-09 17:13:33

某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建设单位提议: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包括建设单位代表1人、招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1人和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事件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评审发现:

A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B投标人将造价控制监理工作转让给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专业单位。

C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D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上述各投标人的投标。

事件3:监理合同订立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应由监理单位负责下列四项工作:

①主持设计交底会议

②签发《工程开工令》

③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事件4:监理员巡视时发现,部分设备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即签发了《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回复了《整改工程报验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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