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压力试验前为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可受到哪些行政处罚?
某厂的机电安装工程由A安装公司承包施工,土建工程由B建筑公司承包施工。A安装公司、B建筑公司均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安装公司负责工程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工期为215天(3月1日到9月30日),工程提前1d奖励2万元,延误1d罚款2万元。合同签订后,A安装公司项目部编制了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采购计划等,并经建设单位批准。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1.A安装公司项目部进场后,因B建筑公司的原因,土建工程延期10天交付给安装公司项目部,使得A安装公司项目部的开工事件延后了10d。
2.因供货厂家原因,订货的不锈钢阀门延期15天送达到施工现场。A安装公司项目部对阀门进行了外观检查、阀体完好,开启灵活,准备用于工程管道安装,被监理工程师叫停,要求对不锈钢阀门进行试验。项目部对不锈钢阀门进行了试验,试验全部合格。
3.监理工程师发现:A安装公司项目部已经开始压力管道的安装,但未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监理工程师发布停工整改指令。项目部进行了整改,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书面告知。
因以上时间造成工期延误,A安装公司项目部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索赔,要求增加工期25d。项目部采取了技术措施,施工人员加班加点赶工期,使得机电安装工程在10月4且完成。
该机电安装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在10月4日未经工程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在使用3d发现不轿钢管道焊缝渗漏严重。建设单位要求项目部进行返工抢修,项目部抢修后,经再次试运转检验合格,在10月11日后重新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