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原招标文件条款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背景资料:
某河道治理工程,以水下疏浚为主,两岸堤防工程级别为1级。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河道疏浚、险工处理、护岸加固等。施工招标文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编制,部分条款内容如下:
(1) 疏浚工程结算按照招标图纸所示断面尺寸计算工程量,计量单位为"m3";
(2) 疏浚工程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3) 施工期自然回淤量、超挖超填量均不计量;
(4) 施工辅助设施中疏浚前扫床不计量,退水口及排水渠需另行计量支付。
投标人认为上述条款不公正,要求招标人修改,招标人修改了招标文件。
某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对照资格审查自审表列出了需准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书。经过评标,该施工单位中标。
施工过程中,由于当地石料禁采,设计单位将抛石护岸变更为生态护岸。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推荐,将生态护岸分包给专业生产厂商施工。为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汛前护砌高程,该分包人在砌块未达到龄期即运至现场施工,导致汛后部分护岸损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应直接向分包人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