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3中,施工单位停工的做法是否正确?施工单位可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坝基帷幕灌浆(A) 、坝顶道路重建(B)、上游护坡重建(C) 、上游坝体培厚(D)、发电隧洞加固(E) 、泄洪隧洞加固(F) 、新建混凝土截渗墙(G) 、下游护坡重建(H)、新建防浪墙(I)。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总工期17个月(每月按30d计,下同),自2011年11月1日开工至2013年3月30日完工。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合同工期要求,将主要工作内容均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工程所在地汛期为7~9月份。施工单位分别绘制了两个非汛期的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图,如图4-2和图4-3所示。
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如下:
(1)上游护坡重建(C)工作应列入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并要确保安全度汛。
(2) 应明确图4-2和图4-3施工进度计划的起止日期。
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和资源配置情况,确定上游护坡重建 (C) 工作持续时间为150d,C工作具体安排为:第一个非汛期完成总工程量的80%,其余工程量安排在第二个非汛期施工且在H工作之前完成。据此施工单位对施工网络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工程如期开工。
事件2:施工单位对发电隧洞加固(E)工作施工进度有关数据进行统计,绘制的工作进度曲线如图4-4所示。
事件3:坝顶道路施工中,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将坝顶水泥混凝土路面变更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因原合同中无相同及类似工程,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沥青混凝土路面报价单。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调低该单价。施工单位认为价格过低,经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