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事件五中质量保证金条款中不合理的条款有哪些?说明理由。
某大型引调水工程施工投标最高限价3亿元,主要工程包括水闸、渠道及管理设施等,招标文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2009版)编制,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如下:
条款1:投标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的,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条款2: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3天向招标人提交;
条款3: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牵头人提交:
条款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开始,延续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止;
条款5: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利息除招标代理费后退还:
事件二:某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件中,柴油预算价格计算样表见表5
事件三:中标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拆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经核查该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但在当地建设行政主部门监管平台中末销号;
事件四:招标阶段,初设批复的管理设施无法确定准确价格,发包人以暂列金额600万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明标列出,并说明若总承包单位未中标,该部分适合分包管理。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对管理设施公开招标,总承包单位参与投标,但末中标,随后发包人与中标人就管理设施签订合同:
事件五:承包人已按发包人要求交履约保证金,合同支付条款中,工程质量保证证金的相关规定如下:
条款1:工程建设期间,每月在工程进度支付款中按3%比例预留,总额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条款2: 工程质量保修期间,以现余、支票、汇票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以银行保函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条款3:工程质量证金担保期限从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条款4: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处理费用超过工程质量保证金数额的,发包人还可以索赔;
条款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利息退回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