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四种,施工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事故调查组应还有哪些单位派员参加?
某新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地下二层,地上十五层,建筑总高58m,玻璃幕墙外立面,钢筋混凝土叠合楼板,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梯。基坑挖土深度为8m,地下水位位于地表以下8m,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桩+钢筋混凝土内支撑支护体系。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发现需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项工程清单内列有塔吊安装拆除,施工电梯安装拆除、外脚手架工程。监理工程师要求补充完善清单内容。
事件二:项目专职安全员在安全“三违”巡视检查时,发现人工拆除钢筋混凝土内支撑施工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有违章作业现象,要求立即停止拆除作业。
事件三:施工员在楼层悬挑式钢质卸料平台安装技术交底中,要求使用卡环进行钢平台吊运与安装,并在卸料平台三个侧边设置1200mm高的固定式安全防护栏杆架子工对此提出异议。
事件四: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等派出的相关人员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施工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组移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