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行业概述

2020-02-27 299浏览

  • 1.服务 自律 创新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行业概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8年8月8日
  • 2.服务 自律 创新 目录 p 私募基金行业概况 p 行业监管政策与制度供给 p 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
  • 3.服务 自律 创新 一、私募基金行业概况 I. 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历程与概况 II.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数据统计
  • 4.投资基金的特征 服务 自律 创新 p 投资基金性质上是经营性信托—一种专门的财产管理制度 Ø 基于信托法律关系:信任与托付,体现为受托人义务\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即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赖将 自己的特定财产交于另一方管理,另一方则承诺为对方的最佳利益而行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Ø 向外部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是委托人,外部募集资金,重要的资本形成工具;具有集合投资工具属性;基 金财产管理运用取得的绝大部分收益分配于投资者;投资者(委托人)不能再直接管理运用,依约定承担风险,获 取收益;知情权 Ø 管理人专业能力和信义义务:管理人是受托人,以投资者利益至上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需要有专业投 资、风险管理能力;勤勉尽责,诚实信用;报告义务;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用以及或有的业绩报酬; Ø 集合投资工具:收益主要是通过所投资标的的转让价差来实现,通常采用集合募资、组合投资的方式,分散非 系统性风险 Ø 专业的财务投资者: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增值服务(active ownership);投资经营资本,中长期的投资
  • 5.私募基金标的企业阶段 服务 自律 创新 企业发展 阶段 天使投资机构化 道德风险高:合伙型私募基金为主 √ 流动性差 √ 信息披露不充分 √ 场外交易 种子期 发现概念 起步期 概念或技术转化为盈利模 式 成长期 盈利模式转化为竞争优 势 天使投资人 成熟期 扩大或巩固 竞争优势 创业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 道德风险低:契约型 ü 流动性好 ü 信息披露充分 ü 场内交易 上市后 证券投资基金
  • 6.私募基金日益成为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 服务 自律 创新 私募基金基于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是促进资本形成的重要工具,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参与方, 是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p 创业投资基金 与创新创业的国家战略高度契合,对推动我国的技术、知识产权和人才储备转变为现实生 产力,打通创新成果产业化、市场化、规模化的链条,助推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作用显著----增量资本供 给,支持企业创建 p 股权投资基金 特别是并购基金,以市场力量提升企业治理水平,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 有利于提升资源整合和重组重建效率,巩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存量股权受让,支持企业 重建 p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丰富居民财富管理的需要,投研策略多元,发现价格,追求绝对收益和价值投资理念, 增加了资本市场的专业买方力量和话语权---公开市场的标准化证券,绝对收益
  • 7.私募股权基金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资本服形务 成自律能创力新 金融支持创新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长期资本形成能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将长期资金 匹配到长期资产上,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提升长期资本形成能力的重要抓手。 协会2018年1季度数据显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在投项目合计62811个、在投本金合计达4.65 万亿元,项目数量与本金保持高速增长,成为推动优质股权资本形成的重要力量。
  • 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数据统计 服务 自律 创新 截至2018年6月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903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3854只 ,管理基金规模12.60万亿元;私募机构员工总人数24.52万人。 不同机构类型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登记备案情况
  • 9.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分布(截至2018年6月末服)务 自律 创新
  • 10.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注册地分布情况(截至2018服年务6月自末律)创新
  • 11.服务 自律 创新 二、行业监管政策与制度供给 I. 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演进 II. 不断完善的私募基金自律规则体系(7+2+1+n) III. 有关创投基金税收和减持股份的差异化安排
  • 12.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演进 服务 自律 创新 2013年6月 2014年1月 2014年2月 2014年3月 2014年5月 2014年8月
  • 13.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演进 服务 自律 创新 2016年2月 2016年4月 2016年7月 2016年9月
  • 14.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演进 2017年2月 2017年3月 服务 自律 创新 2017年4月 。。。。。。
  • 15.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演进 服务 自律 创新 2017年11月 2017年12月 2018年1月 2017年4月 。。。。。。
  • 16.《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服务 自律 创新 九项制度 1.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 2.合格投资者标准 3.资金募集规则 4.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5.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6.行业自律相关制度 7.行政监管相关制度 8.对创投基金的特别规则 9.相关处罚规定 六项原则 Ø 区别公募的适度监管 Ø 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结合 Ø 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 Ø 统一立法基础上的分类监管 Ø 全口径登记备案vs.重点监测 Ø 对创投基金特别扶持和监管
  • 17.创投基金税收和减持股份的差异化安排 服务 自律 创新 ü 税收优惠:在试点范围内,公司制、合伙创投企业以及个人天使投资人,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受相当 于投资额70%等额的税基抵消,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ü 锁定期安排: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 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1年锁定期) ü 减持特别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早 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已满36个月的,在减持退出环节可享受一定便利。
  • 18.有关创投基金税优政策 服务 自律 创新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执行针对创业投资 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试点范围内,公司制、合伙创投企业以及个人天使投资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相 当于投资额70%等额的税基抵消,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①投资方式是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 ②投资对象是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200人,成立5年内,未来2年未上市,研发费用>20%);③投资时间满2年;④基金完成 备案且规范运作,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018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减税幅度大,投资人可按投资额的七成抵扣其所得,且不足抵扣额可以递延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是被投资企业范围广,由原先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至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引导天使资本投向更多 有潜力的初创型科技企业; 三是受惠主体多,此次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首次将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扩大至个人投资者; 四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程序简便。
  • 19.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服试务 点自律政创策新 的创业 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2017年7月7日) 享受该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实缴规模、存续期限、人员 资质、投资范围 一、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 民币; 二、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四、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五、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六、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如何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年度证明材料?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各项条件。创业投资基金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4 月底前,向拟申请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26/201707/t20170707_320092.htm),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情况,在收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 况及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
  • 20.有关创投基金减持股份的差异化安排—锁定服期务 自律 创新 p 2017年5月26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比例 提出限制性要求。适用范围扩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董监高及特定股东;集中竞价 连续90日内<1%,12月内<50%股份;大宗交易连续90日<2%,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 p 2017年6月2日,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对创投基金的锁定期 进行了差异化安排, Ø 锁定期:《公司法》141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6个月;董监高及其他发行前股东,1年 Ø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 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Ø 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Ø 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Ø 上述“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程序,由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 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在收到相关首发项目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
  • 21.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问答— 服务 自律 创新 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锁定期 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政策是对专注于早期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的特别 安排。发行监管问答提到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5-5-2-2标准+3年) 1. 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2. 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 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 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4.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5. 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投资时点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相关指标按投资 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投资时点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
  • 22.《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服规务 定自律》创-新 解禁期 一、“反向挂钩”政策的背景 2016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创投国 十条”)明确提出: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 策支持。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 创业投资基金是财务投资者,退出是其投资运作中极为关键的环节。为更好调动创业投资基金 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积极性,便利投资退出和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有必 要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适当政策支持。《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 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即是进一步落实“创投国十条”反向挂钩制 度安排的重要举措。
  • 23.《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服规务 定自律》创-新 解禁期 二、“反向挂钩”政策的四个主要特点 1、为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精准支持创业创新,仅当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公 开发行后,创业投资基金方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 2、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更多支持创业创新,仅当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金额占比达50%以上方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 3、为倡导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将投资满36个月作为分界线,真正体现解禁期与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 钩机制; 4、为便利创业投资基金退出,又避免对市场造成影响,一方面通过调整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环节的减 持节奏实施反向挂钩政策,另一方面减持比例、大宗交易受让方持股期限要求不变,谨防大比例“集中减持” 和“过桥减持”。
  • 24.《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服规务 定自律》创-新 解禁期 三、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如何享受反向挂钩政策?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应当自行比对是否符合《特别规定》关于享受反向挂钩政策的条件,并 按照自愿原则决定是否享受反向挂钩政策。 下一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协作机制,为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享受反向挂钩政策 提供便利。
  • 25.《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服规务 自定律》创新-解禁期 p 《特别规定》发布后(3月2日)新备案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 规定: (一)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 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 股取得的部分 除外; (二)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三)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 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p 《特别规定》发布前(3月2日)的存量基金条件: u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不符合前款规定 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本规 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2 (二)本规定 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且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符 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u 存量基金类型不符的,可变更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p 《特别规定》6月2日正式实施
  • 26.《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服规务 自定律》创新-解禁期 p“反向挂钩”机制 1. 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 2. 对于在公司IPO前投资期限不足36个月的,按照现行减持规则执行 3. 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满36个月但不足48月的,现行规定中减持比例(集中竞价交易1%、大宗交 易2%)的减持时间区间由任意连续90日缩短至60日 4. 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则由任意连续90日缩短至30日 5. 为保证规则体系稳定,减少创投基金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影响,未改变现行减持规则中关于减持信息披露、减持比 例、大宗交易受让方持股期限等要求 6.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 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 50%之日开始计算 所称早期中小企业,是指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企业时,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5-5-2-2) (一)成立不满 60 个月;(二)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 (三)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已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27.《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服规务 自定律》创新-申请流程 步骤一: 前提条件 ü 基金所投资“早期 中小企业”、“高 新技术企业”已上 市; ü 基金在AMBERS系 统内无未完成的季 度更新且已填报的 季度更新数据真实、 准确、完整(可通 过重报功能修改季 度更新信息);基 金在AMBERS系统 无未办结的清算申 请; ü AMBER系统季度更 新已按要求上传证 明本基金“项目投 资日期”、“投资 本金”、“是否早 期中小企业”、 “是否高新技术企 业”等材料。 步骤二: AMBERS系统提 交申请 ü AMBER系统相关 功能中选择适用 的基金; ü 选择适用标的 (“早期中小企 业”、“高新技 术企业”,标的 可多选); ü 根据系统提示填 写相关信息(包 括本基金一码通 账号、证券账号、 IPO申请材料受理 日等); ü 上传补充材料; ü 点击提交。 步骤三: 协会后台审核 ü 根据《上市公司 创业投资基金股 东减持股份的特 别规定》要求, 基金业协会将结 合季度更新所填 信息、第三方会 计事务所出具的 相关报告(如有) 以及与上交所、 深交所、中登公 司交互的信息对 提交申请材料的 基金进行认定。 步骤四: 认定完成 ü 认定完成后,协 会将认定结果传 输至交易所、中 登公司进行最终 确认。 ü 同时,协会将在 官网通过分类公 示和产品信息公 示对外公布符合 认定条件的基金 信息(包括调整 后的基金类型)。
  • 28.《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服别务 规自律定创》新 -细则预案 Ø 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类或过桥借款类临时投资 Ø 对于规则发布(2018年3月2日)后备案的产品: 1. 可以投资子基金但子基金中符合条件创投基金应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 2. 通过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投资了上市公司股票的私募基金不适用反向挂钩政策。 3. 计算公式(直接计算): (5-5-2-2和高新企业的股权投资本金之和)/所有股权投资本金之和+过桥借款和股东借款投资本金之和 >= 50% Ø 对于规则发布(2018年3月2日)前备案的产品: 本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计算公式: 投资日期早于2018年3月2日的项目(反向计算) (上市公司定增投资本金+境内债权投资本金+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投资本金+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本金)/项目 情况表中所有投资本金之和 < 50% 投资日期晚于2018年3月2日的项目(直接计算) (5-5-2-2和高新企业的股权投资本金之和)/所有股权投资本金之和+过桥借款和股东借款投资本金之和 >= 50%
  • 29.私募基金自律管理逻辑—诚信积累和服约务 束自律 创新 制度健全 监测到位 执纪有力 三 扶 层 优 博 弈 从 业 限 劣 人 员 符合私募基金行业特色的信息公示和分类统计
  • 30.私募基金自律规则体系(7+2+1+n服)务 自律 创新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 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14年1月发布, 待修订 2016年4月发布 2016年2月发布 制定完善中 制定完善中 2017年3月发布 制定完善中 “二·五”公告 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 式指引 私募基金内控指引 2016年2月发布 2016年4月发布 2016年2月发布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 解答1-14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规范1-4号
  • 31.建设行业公信,引领基业长青 服务 自律 创新 开展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 信用信息报告规则拟定及系统开发的 相关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 3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综合分类指标体系服务 自律 创新 p 结果展示--表格 机构名称:上海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观察会员) 大类指标 稳定性 专业性 合规性 信披度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分项指标 管理人展业年限 期内管理的资产平均规模 期内自主发行的产品平均规模 期内担任投资顾问的产品平均规模 期内管理的FOF产品平均规模 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次数 有可追溯交易记录的基金经理总人数 管理存续产品的所有基金经理平均执业年限 运行满三年以上产品总规模 运行满三年以上的自主发行产品总规模 运行满三年以上的担任投资顾问产品总规模 运行满三年以上的FOF产品总规模 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管理人及基金产品更新的次数 近一年管理人的事中监测情况 近三年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受到自律处分的次数 近三年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次数 近三年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的次数 完成信息披露备份数据的完整性(信披报告报送比率) 完成信息披露备份数据的及时性(信披报告按时完成率) 完成信息披露备份数据的准确性(产品托管比率) 具体数值 4.5年 100亿元 80亿元 20亿元 0亿元 1次 5人 10年 50亿元 30亿元 20亿元 0亿元 0次 1次 0次 1次 0次 100% 90% 100% 指标所在区间 【70%-80%】 【70%-80%】 【80%-90%】雷达图不展现 【40%-50%】雷达图不展现 【0-10%】 雷达图不展现 【70%-80%】 【60%-70%】 【70%-80%】 【60%-70%】 【70%-80%】雷达图不展现 【50%-60%】雷达图不展现 【0-10%】 雷达图不展现 【90%-100%】 【20%-30%】 【90%-100%】 【20%-30%】 【90%-100%】 【90%-100%】 【0-10%】 【90%-100%】
  • 3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综合分类指标体系服务 自律 创新 p 结果展示—雷达图 注:图中所有指标均是越靠近外围(100%),表示指标数值在行业内越靠前 特别地,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各个合规性指标发生次数越少,越靠近外围(100%)
  • 3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服务行自)律》创新 p 2014年1月17日由基金业协会颁布 p 要点: Ø 私募管理人应当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Ø 私募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成后将产品进行备案。 Ø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Ø 管理人及产品信息更新要求 p 意义 Ø 《办法》规定了私募备案的具体要求,意味着基金业协会正式启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明确 私募基金不采取行政审批而是备案制度。
  • 3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服务 自律 创新 p 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 1. 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 2. 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 3. 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p 规定了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 1. 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 团队等信息 2. 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 金产品 3. 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 36.《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服务 自律 创新 p 明确了募集主体资格和责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明确募集机构 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和认定责任,只有在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卖者有责”,才能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 p 明确了募集规范流程:管理人信息宣传--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私募基金推介--基金风险揭 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合同的签署--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p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明确募集机构需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确保资金不被挪用 p 冷静期制度:给予投资者不低于24小时的冷静期,关于投资冷静期起始时间的要求,针对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与股权等其他私募基金实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p 回访确认制度:冷静期满后,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业务人员与投资者联系再次确认投资者的真实投资决 定,确认成功后方可动用募集到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
  • 37.推进信息披露工作,积累私募行业信用 服务 自律 创新 I.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办法第十五条中,“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 披露渠道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 投资者进行披露,同时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I.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 I.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于2016年10月10日正式上线运行。 • 自2017年1月13日起,已备案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实现半年报、年报等信息披露信息的备份功能。
  • 38.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 服务 自律 创新 p 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协会制订了相应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其中《私募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披露要求如下: 频度 时限 内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月报(单只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 到5000万元以上) 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 工作日以内 基金概况、净值、基金份额总额 季报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净值表现、主要财务指标、 15个工作日以内 投资组合情况、基金份额变动情况、管理人报告 年报 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 月以内 基金产品概况、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 利润分配情况、基金份额变动情况、管理人说明 的其他情况、托管人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期末 投资组合情况
  • 39.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 服务 自律 创新 p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9月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行业力量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并于2017年1月13日对外发布,披露要求见下表: 频度 季报 时限 内容 每季度结束后30个 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基金 工作日以内 投资运作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选填)、基金费用明细(选填) 半年报 当年9月底前完成 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基金 投资运作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选填)、基金费用明细(选填) 年报 次年6月底前完成 基金产品概况、基金运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基金费用及利润分配情况、 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如有)、审计报告 注:1、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选择报送; 2、协会普通会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指引的全部信息(含选填项),鼓励协会观察会员及非会员披露或部分披露选填项; 3、相关报告若经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复核,下载报告正文首页将加注以下信息:该报告已经XXX(托管机构或会计师 事务所名称)复核。
  • 40.《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服合务同自指律引1创号新 p 契约型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为体现公募与私募基金的不同,本指引进一步理顺私募基金设立、备案、运作的关系: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 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基金的设立,但未经备案不能进行投资运 作 p 契约型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基金法》中的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本指引明确规定了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p 契约型基金的风险提示 本指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重点揭示的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未托管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外 包事项所涉风险以及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进行特别揭示,应当编制独立的风险揭示书,作为合同文件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 p 托管人作为基金合同签署方 为了明晰权责,本指引要求基金托管人也作为合同一方签订基金合同,也对基金的投资人承担相应责任
  • 41.《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合同指引2号 服务 自律 创新 p 【制定依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p 【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 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p 【公司型基金定义】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 (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 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p 【声明与承诺】
  • 42.《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合同指引2号 服务 自律 创新 p 【基本信息】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名称、住所、 注册资本、存续期限 、经营范围(应含有“ 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股东姓名/名称、住所等,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 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 (根据《公司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 p 【股东出资】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和缴付期限 • (根据《公司法》第25条第5款) p 【股东的权利义务】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 (根据《公司法》第34条) p 【入股、退股及转让】章程应列明股东增资、减资、入股、退股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 (根据《公司法》第35、36、72、76条、《基金法》第93条、94条、《私募办法》第20条) p 【股东(大)会】章程应列明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程序及议事规则等 • (根据《公司法》第37-44条) p 【高级管理人员】章程应列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职权、召集程序、任期及 议事规则等 • (根据《公司法》第45-57条) 42
  • 43.《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合同指引2号 服务 自律 创新 p 【投资事项】章程应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 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p 【管理方式】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 明确管理架构和投资决策程序;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人的名称,并列名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 算和支付方式 p 【托管事项】公司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股东在托管事宜上对董事会/执行董事的 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本公司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 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办法》第21条) p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原则及执行方式 p 【费用和支出】章程应列明公司承担的有关费用(包括税费)、受托管理人和托管机构报酬的标准及计提方式 43
  • 44.服务 自律 创新 p 【财务会计制度】章程应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作出规定,包括记账、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 报告、公司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及重大事件报告的编制与提交、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 p 【信息披露制度】章程应对本公司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内容作出规定 •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191条,《信批办法》) p 【终止、解散及清算】章程应列明公司的终止、解散事由及清算程序 • (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44条) p 【章程的修订】章程应列明章程的修订事由及程序 p 【一致性】章程应明确规定当章程的内容与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或其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章程为准。若章程 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p 【份额信息备份】订明全体股东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 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公司股东)数据的备份 p 【报送披露信息】订明全体股东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 44 金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 45.《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合同指引3号 服务 自律 创新 p 【制定依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p 【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 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 以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 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p 【合伙型基金定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 金。 p 【声明与承诺】 45
  • 46.《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合同指引3号 服务 自律 创新 p 【基本信息】合伙协议应列明如下信息,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有限合伙的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主要经营场所地址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 合伙期限 •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p 【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协议应列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缴付期限 ,同时可以对合伙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履行的程序作出说明 •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p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协议应列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p 【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协议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合伙协议应列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同时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包括绩 效分成)及报酬提取方式、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约定(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 47.《合伙协议必备条款》合同指引3号 服务 自律 创新 p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做出约定,但是不得做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超 出前款规定的八种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的约定。(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p 【合伙人会议】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及表决方式等内容。(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p 【管理方式】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管 理人和管理方式,并列明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 48.《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服务 自律 创新 p 【托管事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合伙人在托管事宜上对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合伙 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伙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法律依据:《私募办 法》第二十一条) p 【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的条件、程序及相关 责任,及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p 【投资事项】合伙协议应列明本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 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资标的担保措 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作出约定(法律依据:《私募基金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p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合伙协议应列明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利润分 配原则及顺序、利润分配方式、亏损分担原则及顺序等(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p 【税务承担】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企业的税务承担事项 p 【费用和支出】合伙协议应列明与合伙企业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费用的计提原则 、承担费用的范围、计算及支付方式、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费用等(法律依据:《私募基金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49.《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服务 自律 创新 p 【财务会计制度】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企业的记账、会计年度、审计、年度报告、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事项作出约 定(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p 【信息披露制度】合伙协议应对本合伙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内容作出约定(法律依据:《信批办法》) p 【终止、解散与清算】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企业终止、解散与清算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终止、解散 的条件、清算程序、清算人及任命条件、清偿及分配等(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p 【合伙协议的修订】合伙协议应列明协议的修订事由及程序(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 p 【争议解决】合伙协议应列明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p 【一致性】合伙协议应明确规定当合伙协议的内容与合伙人之间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合伙协议为准 。若合伙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p 【份额信息备份】订明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 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全体合伙人)数据的备份 p 【报送披露信息】订明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 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 50.关于合伙型基金委托外部管理人的问题 服务 自律 创新 Ø 风险:合伙型基金委托外部管理机构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时,法律责任不明确,容易 发生道德风险等问题。 Ø 备案要求:委托管理情形下要求管理人报送与GP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或委托外 部管理人管理的必要性说明。 Ø 协会将加强对此类基金的运作统计与风险监测,对于无正当需求情形和借助委托管理 形式的保壳、规避监管等扰乱行业发展的行为,予以禁止。
  • 51.《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服》务 自 律 创新 p 严格销售适当性原则:投资者风险揭示书逐项签字 风险揭示要点 管理人/投资者声明及签字 自律管理 管理人承诺 特殊风险揭示一 特殊风险揭示二 一般风险提示 风险自担 合格投资者承诺 管理人已在协会完成登记;协会登记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 的保证;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私募基 金未托管的风险;私募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 私募基金外包事项的风险;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 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风险 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 投资标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 特征,并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符合《私募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 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是否与标准一致 是否与标准一致 先 行 是否与标准一致 备 案 是否与标准一致 事 投资者是否签字确认 后 备 投资者是否签字确认 查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 纠纷调解方式 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 充分理解基金合同第××章第××节“争议的处理”中的所 有内容 投资者是否签字确认 投资者是否签字确认
  • 52.系列问答:健全规则体系,引导规范发展服务 自律 创新 Ø 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进一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Ø 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建立不予登记机构联合公示及防止“倒壳”机 制。
  • 53.登记备案须知:加强预期形成,优化政服策务 宣自律导创新 创新形式公开登记备案审核标准, 进一步提高登记备案工作透明度。 强调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 首次明确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 围的情形。
  • 54.《登记须知》对外发布 《登记须知》内容: 一、总体性要求 二、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金场所、资本金 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 制度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四、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 五、法律意见书相关要求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 七、被不予登记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 情况公示工作机制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完成应特别悉知事项 服务 自律 创新
  • 55.《登记须知》--不予登记情形 服务 自律 创新 1、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 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 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 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 业务的。 4、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6、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56.《登记须知》--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 律师公示制度 服务 自律 创新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 2、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一家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 结论意见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通过电话沟通、现场约谈等多种途径及时提醒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相关业务的尽职、合 规要求。 3、律师事务所的经办律师累计为两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 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自其服务的第二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要求由该经办律师正在提 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提交现聘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执业律师就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出具的复 核意见;该申请机构也可以另行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经办 律师任职的律师事务所。 4、律师事务所累计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 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自其服务的第三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要求由该律师事务所 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重新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所涉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5、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已 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入会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出具了肯定性结 论意见的,参照第 2、3、4 条原则处理。 律师发表了否定性结论意见的,不计入前述公示机制 公示更新名单(81家):http://www.amac.org.cn/xxgs/bydjjg/
  • 57.《备案须知》对外发布 服务 自律 创新 《备案须知》内容: 一、总体性要求 遵守法规、及时备案、材料完备签章齐全、 及时重大信息更新 二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情形 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等不符合 《问答七》;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通过 SPV从事上述业务 三、涉及特殊风险私募备案要求 “资金池”业务、关联关系、单一项目融 资,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投资者13 项逐项签字
  • 58.《备案须知》--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情形服务 自律 创新 p 私募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基金和投资者承担风险,并通过主动风险管理,获取风险性投资收益的 投资活动。私募基金财产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分享投资收益 和承担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 募基金范围: u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u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u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 59.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服务 自律 创新 • 1、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 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 2、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 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 件 •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 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 的 13 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 60.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服务 自律 创新 p 2018年3月27日,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异常经营情形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 律意见书,工作流程如下:
  • 61.异常经营情形 服务 自律 创新 p 异常经营情形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 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 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 62.对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处理 服务 自律 创新 p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 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 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p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协会将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和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查处, 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 63.服务 自律 创新 三、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 I.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演进情况 II.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 6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演进情况 第一阶段:初步探索 2014.2.7——2014.12.22 第二阶段:启动规范 2014.12.23——2016.2.4 2013年下半年,协会开 始研究美国SEC要求私 募基金持续报备的ADV 表(机构信息表)和PF 表(产品信息表)。开 发登记备案系统 2014年12月22日,证监会主席 办公会,一是重申协会全口径登 记备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 行政许可,不设门槛;二是加强 自律管理。登记证书由纸质证书 转为电子证明,加强统计监测, 分类公示 2014年2月7日,正式启 动登记备案工作,对登记 机构发纸质登记证书,证 书内容为:该机构已登记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成为 开展私募证券投资、股权 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 金业务的金融机构。 登记工作开始方式为:集 体过会讨论形式,对外公 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 息。 2015年2月底,协会启动自律规 则制定,初步搭建“7+2”的自 律管理框架 2015年4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二期)系统上线,私募基金管 理人分类公示平台启用,私募地 图上线 2015年8月,启动资产管理业 务综合报送(AMBERS)平台 建设 2015年10月,协会初步形成 7+2自律规则体系初稿(李超主 席专题汇报) 服务 自律 创新 第三阶段:全面规范 2016.2.5——至今 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系列自律规则发布, 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信息以协会 官方网站公示信息为准。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 项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2016年3月8日,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台审核开始 实行登记流程化,并明确了对应岗位设置,在 AMBERS系统上线前,线下执行。 2016年9月6日,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 (AMBERS)平台第一阶段上线,新机构登记开 始实行专业化经营要求,并全面落实自律规则。 2016年10月10日,协会启动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请 示,梳理了不予登记的六种情形。 2017年4月5日,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AMBERS)平台全 面上线,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全面执行专业化管理原则,要求兼营多类业务的已登记机构 按照专业化管理原则进行整改。
  • 6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演进情况 服务 自律 创新
  • 66.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私募基金管理服人务登自记律部分创新 p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需要填写的信息(9大项)包括: Ø 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信息、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诚信信息、财务信息、出资人信息、实际控制人、高管信息、管理人 登记法律意见书
  • 67.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原则 服务 自律 创新 p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不应包含以下业务情形: (1)兼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中规定的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存在冲突的业务 (2)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相冲突的卖方业务 (3)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如何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答: 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 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 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 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68.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服务 自律 创新 p 法律意见书的十四项尽职调查 1. 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 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情况 3. 专业化经营情况 4. 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5. 实际控制人情况 6. 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管理机构情况 7. 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情况 8.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9. 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情况 10. 高管人员情况 11. 机构诚信情况 12. 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13. 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6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服务 自律 创新 《问答十四》内容: 一、不予登记情形 违规发行推介、虚假填报重大遗漏、不 符合《问答七》、工商失信名单、高管 诚信 二、律所、律师沟通机制 为1家不予登记机构出具肯定性结论意见, 电话沟通;为2家不予登记机构出具肯定 性结论意见,3年内重点关注 三、未完成首只备案的管理人不予进行 法代、实控人或控股股东变更 Ø为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中介机构相互博弈,提升市 场化专业制衡实效,协会于2017年11月发布《私募基 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对外公示不予登 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 Ø截至2018年2月底,协会已将80家不予登记申请机构 及所涉68家律师事务所、145名律师对外进行了公示, 其中,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2家及以上不予登记机构 的律师事务所6家。
  • 70.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反馈情况 服务 自律 创新 自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以来 Ø 协会在新系统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7009家,平均退回补正次数2.24次;
  • 71.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私募基金产品服备务案自部律分创新 p 私募基金备案所需要填写的信息(9大项)包括: Ø 管理人信息、基本信息、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募集信息、合同信息、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投资者信 息、相关上传附件等 p 填报提示
  • 72.私募基金备案内部工作标准、时限 服务 自律 创新 p 齐备性核查 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实缴出资证明、风险揭示书等。 p 准确性核查 管理费、业绩报酬、存续期、成立日期等是否与基金合同不一致。 p 合规性核查 私募基金杠杆比例是否满足《暂行规定》,基金投向是否违反“备案4号规范”等。 p“3·3机制” “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或办结备案申请,退回次数达到“三”次审核员主动电话沟通反馈意见
  • 7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反馈情况 服务 自律 创新 自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以来 Ø 协会在新系统备案私募基金26641只,平均退回补正次数1.47次。
  • 74.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持续信息报送服务 自律 创新 p 私募基金产品运行期间信息报送: Ø 在运行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定期报送私募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编码、产品名称、管理人编码、管理人名称等产品信息, 基金产品费用、投资信息等产品运行监测信息,以及项目企业情况、项目投资估值、项目投资、退出等项目情况信息。
  • 75.服务 自律 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