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版

2020-04-13 180浏览

  • 1.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 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 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 第(五)项规定。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同时 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 说明书全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 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 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 格 3 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 业除外。” 本决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 改,重新公布。 — 1 —
  •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6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80 次主席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18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 《公 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 —
  • 3.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 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 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 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 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八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 在 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 3 —
  • 4.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 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 第十四条 规范运行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 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 4 —
  • 5.(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 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 效果。 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 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 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 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 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 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 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5 —
  • 6.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三节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与会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 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 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 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 随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 — 6 —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
  • 7.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 纵利润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人民币 3 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 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 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 7 —
  • 8.(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 者相关凭证。 第三十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 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 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 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形。 第三章 第三十一条 发行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 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 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 8 —
  • 9.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 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 5 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 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 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 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 6 个月内发行股 — 9 —
  • 10.票;超过 6 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八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 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 序。 第三十九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 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 露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 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 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 10 —
  • 11.第四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 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 多不超过 1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 为截止日。 第四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 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 (www.csrc.gov.cn)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 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第四十八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 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 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 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 的依据。” — 11 —
  • 12.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同时将招股 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 全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 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 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 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 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章 第五十二条 监管和处罚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 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 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 36 个月内不受 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 12 —
  • 13.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 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 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 采取 12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 个月 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 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 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 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 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 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 3 个月,撤销 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 盈利预测的 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 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 13 —
  • 14.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 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 国证监会在 36 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章 第五十八条 附 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 不上市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 《关于股票 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证监〔1996〕12 号)、 《关于做好 1997 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1997〕13 号)、 《关于股票发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1998〕8 号)、《关于对拟发行上 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8〕259 号)、 《关 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证监发 〔1999〕4 号)、 《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131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 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 号)同时废止。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