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3-01 293浏览

  • 1.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 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 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 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积极 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 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生产成本。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期 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 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
  • 2.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 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 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 中电度电价的 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 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 企业,3 个月房租免收、6 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 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 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 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 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 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信 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 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 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省国资 委)
  • 3.4.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 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 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 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 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 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 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 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 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0 年,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 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银担 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 30%。(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 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
  • 4.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 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 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 2019 年下降不少于 1 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 8.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 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 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 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 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 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 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 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省财政及 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代偿补偿保障。各市、州、 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 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责任单 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再担保集团,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5.9.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 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 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 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 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10.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疫情防控企业 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 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 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 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的,财政部门继 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 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 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1000 万元以内),省级财 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0% 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 农业农村厅、人行武汉分行)
  • 6.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 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 商,展期 3 至 6 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 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 经营困境。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 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 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等相关工 作。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等 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湖北证监 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12.加大技改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 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3.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 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适用“定期
  • 7.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 调整定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武 汉海关) 14.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 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 1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 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 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 人社厅、省总工会)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 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 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
  • 8.税务局) 17.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的,对企 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 500 人(含) 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予以返还。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 保企业,可按当地 6 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 还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 2020 年 2 月 13 日)开工 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 2000 元/人 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6 个月。中央出台相关 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202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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