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03-01 196浏览

  • 1.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当前,全市上下正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集 中精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在这一过程 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尽 快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秩序是对企业发展最有力的支持。市委、市 政府决定,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 持政策的基础上,推出一批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针对性举措。 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大财政支持。对年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按其对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补助;中小微企业疫情期 间就近采购技改设备补助比例由 10%提高到 15%;对涉及疫情防控重 点物资生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实际,给予每家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研发奖补。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4 月。(责
  • 2.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区、园区) 二、加大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 贷、不压贷、不断贷,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稳定增长。对于单 笔 1000 万元(含)以下且单户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的中小微企业 转贷基金业务,免收转贷基金费用,因疫情造成的逾期罚息暂予减 免。5000 万元以下的转贷基金业务,豁免“一事一议”手续。执行 期限为 2020 年 2—4 月。(责任单位:人行南京营管部、市金融监 管局、市财政局、紫金投资集团) 三、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在落实银发〔2020〕29 号文件关 于适当下调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市财政整合调剂各类专 项资金 5 亿元,对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流动资金 贷款贴息 3 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南京营管部、市金 融监管局等) 四、缓解用工难题。上半年为中小微企业组织 300 场以上网上 招聘活动,开通 24 小时线上招聘平台动态对接服务。对生产经营困 难的企业新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以及 疫情结束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宁务工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
  • 3.训的,按每人 3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市社保中心、市财政局,各区、园区) 五、降低社保费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上年度缴 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其中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 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当前缴纳社会保险 费有难度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年内缴清的免 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 中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六、破解货源组织难题。对获批复工的中小微企业,凭复工证 明,各有关部门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解决物流运输等问题,所 需物流车辆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建立生产经营企业、物流企 业和交通卡口联动机制。对生产、采购、进口防疫产品的重点企业, 分时段给予奖补,建立和完善应急保障产品本地供应机制。(责任 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交管局,各区、园区) 七、降低房租成本。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困难中小微 企业,免收 1 个月房租、减半收取 2 个月房租。对承租其他经营用
  • 4.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 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单位、 企业和个人,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减免相关税费。(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各区、园区) 八、提前下达财政援企资金。对现有市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进 行优化调整,支持对象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住宿、批 零、文娱、交通、物流以及外贸等中小微企业倾斜。各专项资金上 半年的资金安排原则上在一季度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各有关 部门、市财政局) 九、党政机关压缩开支带头过紧日子。全市党政机关在年初一 般性支出已压缩 10%的基础上,公用经费定额再压减 10%;公务接待、 公车购置等预算压减 10%;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危房外不得新增改造 修缮支出;在年度执行中不得追加一般性支出预算。通过党政机关 压缩开支,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市各部门) 十、优化政务服务。提倡网上办、预约办、帮代办、不见面。
  • 5.对达到复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多种电子方式受理企业复工申 请,由区(园区)、街道分级分类现场查验,一天内办结。支持企 业开展工资协商。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服务指导。落实信用豁 免制度,对因疫情造成的失信行为可不纳入失信记录。法院、仲裁 机构在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 素,加大调解力度,对企业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缓减 免。(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 人社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仲裁委,各区、园区)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底(文中具体措 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 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资讯 1、微信群内定期分享最新重磅报告; 2、定期分享华尔街金融资讯; 3、定期分享各大行业研究报告; 扫一扫二维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