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关于为支持企业战疫情渡难关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2020-03-01 293浏览
- 1.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为支持企业战疫情渡难关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一、切实增强维护稳定和发展经济的使命感 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要求,大力 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保障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全面 提高司法服务能力和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 有力法治保障。 二、积极推行线上办案,便捷高效化解纠纷 在诉讼服务中心暂时关闭期间,企业可以通过 24 小时自助诉讼 服务中心,或者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办理立案申请、信息查询、 卷宗查阅等诉讼服务,确保涉企诉讼事项实现网上及时办理。当事 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交立案申请材料:
- 2.1.线下邮寄。当事人可以将立案申请书等材料邮寄至镇江中院 和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 2.在线立案。当事人可以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 微法院(小程序端)、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法院旗舰店”和长三 角“一网通办”平台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申请等相关诉讼事务。 3.拨打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可提供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诉 讼服务工作。 4.选择“江苏微解纷”(PC 端和小程序端)实行在线调解纠纷。 三、充分利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分析研判,高度关注受疫情影响的生产加工企业、商品零 售服务、房屋租赁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加强风险评估,积极为 企业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保障。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的沟通联系, 利用专业化诉调对接平台,促进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四、多举并措,用足用好司法惠民措施 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免 交的支持力度。放宽企业申请诉讼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条件和方式, 适当降低担保数额、采取保函担保和不动产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担保 方式。依法保障企业诉讼时效利益,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
- 3.行使民事权利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五、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打击力度 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 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各类哄抬 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抗拒疫 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 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 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 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六、善意审慎适用针对民营企业的保全措施 加大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灵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则 上不冻结涉及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 对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一般采取灵活查封措施;对专 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保全措施。符合解除保全措 施法定情形的依法及时解除,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企业正常经 营产生影响。 七、暂缓适用因疫情发生生产困难企业的执行措施
- 4.对受疫情影响而出现的不能履行义务的案件,积极做好申请执 行人的解释说服工作,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对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不采取查封措施。慎重对企业 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全力保障生产疫情防控 物资的被执行企业满负荷投入生产。为恢复生产经营,被执行企业 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恢复信用等申请的,依法及时审查 处理。 八、依法稳妥处理好破产案件 坚持“差异化”原则审查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 申请。对涉及防疫物资保障以及原本效益好、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 影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暂不受理破产 申请。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属于生产疫情防控的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 控期间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 产等决定。对破产案件的听证审查、企业接管、债权确认、召开债 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应当严格落实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强化管理 人依法履职,遇有涉及疫情等重大突发事项,及时向法院报告。 九、积极拓宽府院联动机制职能,合力维护稳定 在办理涉及政府扶持政策的降低(缓交)社保费用、延期交纳
- 5.企业税费、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完善信用修 复等民事案件及相关行政案件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积 极引导当事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协调解决,妥善裁判。 十、全力维护企业稳岗就业 加大对有关法律、政策的宣讲力度,着力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 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依法合理认定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 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 裁、企业工会,发挥裁审衔接、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引导企业与职 工协商,通过合理方式稳定劳动关系。 十一、妥善处理涉企业各类融资纠纷 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 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 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优惠金融服务 等针对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严厉打击 “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 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 6.十二、妥善审理因疫情防控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由于疫情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 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综合考虑当事人合同约定、 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依法合理作出 认定。 十三、全面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服务 及时排查梳理在办涉企案件中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 加强与企业及工商联、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沟通,实时掌握企业涉法 诉求。指定专门机构听取涉及疫情企业的合理诉求或反映的问题, 统筹处理服务保障企业的具体事务。结合相关案件的审理,及时解 读相关司法政策,帮助涉案企业减少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影响,提高 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 十四、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宣传力度 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等媒体平台,选取典 型案例,以案释法,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 社会环境。加强对疫情所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 策把握问题的研究,妥善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
- 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遵 照执行。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2 月 7 日 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资讯 1、微信群内定期分享最新重磅报告; 2、定期分享华尔街金融资讯; 3、定期分享各大行业研究报告; 扫一扫二维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