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20条政策意见》
2020-03-01 270浏览
- 1.绍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 20 条政策意见 各区、县(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 组,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 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 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三服务”,重点服务受疫情影响 较大的中小企业,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 助和支持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保障企业正常复工运转, 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复工支持 (一)支持企业有序复工。春节假期开始至 2 月 9 日 24 时前, 经当地政府批准复工的重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企业支
- 2.付给员工工资等报酬超日常报酬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为支持企业 有序复工,各区、县(市)政府要创造条件帮助企业解决集中医学 观察点、返工包车接送、生产资料运输等问题,保障口罩、消毒用 品等防疫物资供应。(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二)降低小微企业要素成本。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 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 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 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期限为 3 个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 经信局)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相关银行要用足用好央行低成本 专项再贷款,对重点防疫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全年新增社 会融资 1500 亿元,其中新增贷款 900 亿元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 无法归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合理延长还款期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 但有发展前景、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对重点防疫 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 10%,
- 3.期限不少于 3 个月。鼓励其他金融机构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地 方金融法人机构原则上对 2020 年 4 月底前到期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 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不短于 3 个月。鼓励其他金融机构推行无还 本续贷。充分发挥各级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 企业转贷。取消受疫情影响企业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时的反担保要求, 减半收取担保和再担保费,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缩短放款时 间。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 2020 年 2 月至 7 月期间承保的中小 企业和“三农”客户,担保费在 2019 年同期费率基础上下浮 50%。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五)提升保险服务质效。保险业金融机构对疫情期间出险的 理赔客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时效,确保理赔 率达到 100%。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有关的中小企业提供 更加优惠全面的保险服务,保费在 2019 年同期费率基础上下浮 10%。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 (六)减免或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 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 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
- 4.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 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 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 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深化便利办税措施。进一步扩大邮寄发票对象,确保疫 情期间企业对发票的需求,在疫情期间临时扩大邮寄发票对象范围, 由原来的 A、B 类企业扩大到 C、D 类企业。进一步加快出口退(免) 税进度,缩短退税周期,对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企业, 在疫情解除之前,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缩短至 2 个工作日 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和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 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 个人仍按规定缴纳),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缓缴期间不影响 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 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 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确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 5.(九)增加财政专项支持。全市安排不少于 10 亿元财政资金用 于防疫工作专项支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积极争取上级财 政有关贴息等各项财政政策支持。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 资,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 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优化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生 产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 以新购设备费用 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对协助政府进 口防疫物资的外贸企业,每进口 10 万美元物资奖励 1 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绍 兴海关) (十)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 企业,免收 2 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 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 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 3 个 月房租。鼓励非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 间主动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房租,减免 1 个月以上的,优 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6.(十一)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推动就业招聘活动由 线下转向线上,疫情期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免费为广大用 工企业提供网上招聘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 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 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 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 (十二)给予境内外展会参展企业费用补助。列入年度重点支 持目录的境内外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 展的,给予 100%展位费补助;重点支持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 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参展企业 50%展位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 务局) (十三)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 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出口小微企业保险覆 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绍兴银保监分局) 五、加大相关行业中小企业支持 (十四)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 的小微企业园,优先予以政策扶持,扶持金额为自当地实行疫情防
- 7.控后的第 1 个月房租免收金额和第 2、 第 3 个月房租免收金额的一半, 每个小微企业园区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 信局、市财政局) (十五)扶持农渔业生产。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 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给予补助。对疫情期间收储 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扶 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未出海的渔船,视作正 常生产作业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 村局) (十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 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临床诊 治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紧急立项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 通过使用创新券委托第三方开展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服务的,创 新券抵用额度从 50%提高到 10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 健康委) (十七)扶持文化创意企业。从市级财政核定的 2020 年文化产 业专项资金中,切出 1500 万元用于定向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创 企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十八)扶持旅游等相关企业。市、县两级文广旅游部门在同 级财政核定的 2020 年旅游发展专项经费中,切出 10%专项补助疫情
- 8.损失较重的旅游及直接相关的餐饮、宾馆等企业。(责任单位:市 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 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支持 (十九)保护中小企业疫情期间的民商事诉讼权益。依法保障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直 接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相 关规定。妥善认定因疫情防控引起的中小企业瑕疵履行义务的民事 责任。由于疫情原因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 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 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时间、程度等 因素,依法适用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对明确专 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 施。(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 (二十)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实施免费服务中小企业专项行动, 组织全市律师事务所与未聘请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开展结对服务, 实施“点对点”服务模式;搭建中小企业管理者和结对律所为主体 的“中小企业 e 服务微信群”,为结对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成 立疫情防控公益律师服务团,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法律 咨询服务。免费为因疫情无法正常按时开工或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
- 9.定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对涉 及疫情紧急物资等方面的公证证明。(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贸促 会绍兴市委会)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的中小企业,有效 期自全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中央和省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资讯 1、微信群内定期分享最新重磅报告; 2、定期分享华尔街金融资讯; 3、定期分享各大行业研究报告; 扫一扫二维码,关注公众号